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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在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泸县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鼓励外来投资的范围及形式

一、外来投资者(指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县外国内投资者,下同)来我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总体规划,能优化本县产业结构,均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投资规模的限制。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资金、设备、品牌、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合资、合作、独资兴办企业,或采用承包、租赁、兼并、托管、购买企业以及合作各方认为适合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三、鼓励外来投资的产业或项目(详见投资导向)。

第二章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用地政策
四、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可根据项目性质不同,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对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对生产性项目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五、外来投资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二年计缴。其中,对列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和医药制药项目免缴场地使用费。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当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医药制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亩平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经营期5年以上的,无偿划拨所必需的国有土地。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国家计委和经贸委《当前优先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土地按3-4万元/亩(含出让金)出让。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一般工业项目,土地按4-5万元/亩(含出让金)。
八、在县城规划区已征地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建环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保健等公益性项目和娱乐场所,以及仓储施2000m2以上的,土地出让不超过8万元/亩(含出让金)。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经政府批准可分期在两年内付清土地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十、外来投资者采用租赁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长50年,年租金根据不赁价格每亩不超过500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公益性项目,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免交3-5年的年租金。
十一、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折资入股的,折资价格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评估价作为依据,地价每亩不超过3万元。

税费政策
十二、外来投资者来我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级财政全额补助三年,减半补助五年。
十三、外来投资者来我县举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一年,减半补助两年。
十四、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举办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三分之一。
十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外来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全额补助年限和部分补助年限可分别延长五年。
十六、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限满生,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其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
十七、投资于农业、林业、渔业开发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10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50%补助企业。
十八、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或应税农业特产品开发项目,属外商投资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交农业特产税3年,属县外国内投资的按相同标准由同级财政补助,期满后,同级财政再按其实得税额的50%补助企业,期限5年。
十九、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加工企业,由县财政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贴息支持。
二十、外来投资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免缴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营业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级财政全额补助。
二十一、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享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三章鼓励外来投资的环境保障

二十三、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代办或协助输所需手续。相关职能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并只收工本费,在资料具备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凡外来投资项目,县农工办负责农业开发项目,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负责工业、商贸(酒类)项目,建设局负责建筑、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项目,并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十五、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合资合作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和属地管理。所有县级单位和部门须经县政府贫乏领导准许方能对外来投资企业贪污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的擅自检查或多头重复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县级热潮机关对外来投资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除特殊情况外,需事先报经贫乏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贪污进行行政、经济处罚,实施前应局面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未出示核准依据,企业可拒绝接受;外来投资企业法定的各项年检,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二十六、严格执行外来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白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部门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单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收费部门年终要向县政府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县招商引资局作为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并及时报分管县领导批示后直接或交由相关部门办结。投资者也查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任何部门在拉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微量投诉者通报或说明。
二十八、保护外来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扰乱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秩序及危及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受理、处置涉及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
二十九、县外国内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愿来我县落户的,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收增容费,并均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三十、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其关系可保留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若被行政事业单位聘用,工龄可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纳入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
三十一、奖励:凡我县引进企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项目)投产、投运之后,由同级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凡从国家、省、市和社会团体、个人争取到各种无偿划拨、无偿援助和捐赠资金的(不含本单位使用部分),按到位资金的3-5%给予奖励。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优质服务奖,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奖励兑现:项目、资金引进者按项目掊收解缴渠道和资金直接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引资局或乡镇招商引资部门申请,县、乡镇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同级政府在一个月内兑现。
三十三、对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章附则

三十四、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项目),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五、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颁布的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凡与本规定无抵触者均继续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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