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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摘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区、物流兴区、新村惠民”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鼓励和吸引投资,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6号)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范围和形式
(一)投资者在我区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外,均不受任何限制。
(二)鼓励投资生产性企业,投资城市建设和科教、文卫、能源、交通、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贸、旅游、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产业。重点鼓励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农林牧生产加工企业等。
(三)鼓励以资金、设备、品牌、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在我行政区域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兼并、租赁等方式,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和经营项目,或进行各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二、土地政策
(四)各类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坚持科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三、财政扶持政策
(五)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年度起,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税务机关按实征收后,再由区政府全额奖励纳税企业,第三至五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纳税企业。区内现有生产型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资金实施技改后,企业纳税额超过原上缴基数的,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参照执行此政策。
(六)在我区兴办填补空白的大型专业市场和大型商贸企业,三年内主办市场的企业自营和物业管理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税务机关按实征收后,再由区政府全额奖励纳税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七)在我区兴办的物流企业,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政府按企业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
(八)在我区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我区区属企业的纳税大户奖励。
(九)继续实行招商引资企业异地落户政策。
1、通过乡镇(街)引荐落户到其它乡镇(街)的招商引资企业,招商引资任务算引进方,实现的税收按引进方50%、落户方50%的比例分成。
2、通过区本级引进落户到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招商引资任务算开发区,实现的税收按开发区所在乡镇20%、开发区80%的比例分成。
3、通过乡镇(街)引荐落户到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招商引资任务算引进方,实现的税收按引进方40%、开发区所在乡镇20%、开发区40%的比例分成。

四、奖励政策
(十)引荐到我区投资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区本级的各类项目(宾馆、餐饮、娱乐、资源开采项目除外),高新技术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且除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比例占50%以上的;其它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且除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比例占50%以上的,对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引荐人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其标准为:
1、投资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公用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的,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按项目总投资中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1.0%给予奖励;投资其他项目的,按项目总投资中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0.5%给予奖励,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再从项目投产经营后的次年起,连续2年按该项目实缴税金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第一年)、15%(第二年)给予奖励。
2、对于分期投资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部分计算的奖励,只按第一期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其中土地资产部分按照奖励比例的50%计算;按税收部分计算的奖励,按地方每年实得的全部税收计算。
(十一)凡单位从国家、省、市和社会团体、个人争取到各种无偿划拨、无偿援助的资金,经区政府认定,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以内安排单位工作经费。

五、投资服务
(十二)外来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企业的一切落户手续由区招商局统一代为办理。在资料具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十三)实行领导联系重点招商企业(项目)制度。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投资、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十五)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项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全程代理制”。完善形象测评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十六)加强投诉受理、答复和监控工作。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督查办公室将对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进行全面监督。对投资者的投诉,由区招商局受理,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直接或交由相关部门办结。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情况向投诉者通报或说明。

六、政策兑现报批程序
(十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依法纳税额度达到本意见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条件后,于次年第一月内向区招商局提出享受奖励政策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2、投资者所在区域内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纳税凭证。
(十八)享受引荐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投资方与区政府、区属有关部门或市内企业达成书面投资意向或协议后30日内,到区招商局进行引荐身份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书面投资意向或协议文本复印件;
2、投资业主、泸州合作单位对其引荐身份的证明以及其他证明其中介身份的有效凭证。
享受引荐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中介身份备案登记后,应在项目正式投产经营后将如下材料上报区招商局:
1、泸州市龙马潭区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
2、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限单位引资);
4、引进项目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备案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大小的证明;
6、区招商局出具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备案表》。
(十九)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兑现奖励。

七、其他
(二十)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和巨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在本意见基础上另议。
(二十一)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授予优质服务奖,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再享受纳税大户奖。
(二十三)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分成比例承担。
(二十四)项目引进单位(人)是指促成企业(项目)落户我区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项目投资人、我市财政供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级政府和部门投资的争取人、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及各种银行贷款的引荐人。
(二十五)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乡镇街不再制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招商引资政策。本意见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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