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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机遇,全力推进江阳区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聚集,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和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落户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轻工业发展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入驻发展区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公布施行的法定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公布施行的法定优惠政策有重复或类似的,投资方可选择执行其中一种。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发展区的工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年纳税额达到4万元/亩以上;
(二)自通知进场后1年内固定投资强度达50万元/亩以上;
(三)承诺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
(四)其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登记在江阳区;
(五)项目符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入驻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4万元/亩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按所纳税额的江阳区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具体奖励办法: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第三年按10%奖励。
第五条新办企业供地时需缴纳的契税,企业纳税后,江阳区本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六条新办企业,属于江阳区(不含垂直管理部门)所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外,其余一律免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按照其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

第四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入驻发展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非生产性工业除外。
第八条入驻发展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和土地入股联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发展区供地最低出让价不低于11.2万元/亩。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费用实行分期缴纳:
(一)企业准入后,按1万元/亩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签订招商投资协议后,支付50%的土地费用(含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通知进场后,再支付30%的土地费用;
(四)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支付剩余的20%土地费用。
第十一条发展区设立入驻企业工业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扶持标准为土地出让单价减去10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扶持标准为土地出让单价减去8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扶持标准为土地出让单价减去6万元/亩。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更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工业扶持资金在企业投产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自通知进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动工的,视为企业放弃入驻,管委会收回土地,退还已缴纳的土地费用;超过6个月未动工的,视为企业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后退还已缴纳的土地费用;超过1年未动工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以土地入股联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亩即可入驻发展区,该费用在土地出让时可转为土地价款;
(二)每年只需向管委会支付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年产值费用,以支付土地所有者的联营股金。
第十五条入股联营期满或联营协议终止后,企业受让该地块后,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章基础设施政策
第十六条发展区统一提供“五通一平”场地,即: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宽带通至项目所在地边缘,且无偿供项目接入(有关行业部门或企业征收的入网费除外)。入驻企业另需支付按招标价确定的土地平整费。

第六章其它政策
第十七条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发展区招商部在收到项目入驻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准入通知,并签订招商投资协议;不予入驻的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发展区企业服务部全程代办各种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属江阳区管辖办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级部门办理的,由园区企业服务部做好申报、催办工作,可以边开工边报批。
第十七条发展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外,区直有关单位对发展区企业每年可进行一次检查,但每年年初将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等内容上报发展区管委会批准。能够合并检查的,由发展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日常确需到园区企业检查的,须经管委会主任书面批准,由发展区管委会协助进行。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常住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从其政策。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泸州市江阳区江南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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